注意到,2022年9月23日,新版《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22-31R1)下发并生效,文号:民航规[2022]49号。
这次改版属于妥妥的小改,除应ICAO USOAP(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审计需求所进行的必要调整外,其他内容保持原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1)对3.1.1节申请人资格和3.1.4节申请资料审查内容进行了简化。删除总装设施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PC的情形。针对PC申请人资格中持有“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情形,删除“仅适用于申请人对原型号合格证对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能力的补充”的限制。
换句话说,改装件制造商可以毫无顾忌地申请PC了。
(2)将3.1节标题由“申请”更改为“申请和受理”,将3.2节标题由“受理及审查”更改为“审查”,相应段落进行调整。
同时补充规定:对于活跃状态的PAH,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管理与监督审查活动。(4)在6.5.3节增加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时间要求。“审查单位应对纠正完成时间、纠正措施完成时间以及预防措施完成时间进行评估,确认合理性。”“超期未改正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罚。在纠正措施未完成之前,若质量系统有效性无法满足规章要求,不能保证所生产产品的适航性,将会影响产品适航批准。”(5)修改了12.5“质量系统文件审查问题记录表”的格式,可以满足一个表记录多项问题。之前每一问题填写一份对应的“质量系统文件审查问题记录表”,现如今若干问题汇集于一表中。
(6)删除了表格12.21和12.22。更新了附录3从事生产批准和监督工作的局方人员的资格要求内容。
既然聊到修订,那我们顺便把上次《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修订的核心也回顾下,即从AP-21-AA-2010-04R4变为AP-21-AA-2019-31的那次,改的幅度较大。主要源自2017年7月1日改版生效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新要求,将之前对生产单位的能力由“质量控制系统”扩充为“质量系统”,首次在该规章中提出了17项质量系统要素的概念。如此规定,更符合局方开展生产审定和证后监管的需求,也更利于生产批准书申请人或持有人查缺补漏,持续完善自身的稳定生产能力。为了与21R4的这些新要求一脉相承,《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将检查单(ACSEP)中原有的6项质量系统要素扩充19项质量系统要素,编号从0-18,其中1-17与21R4规章的17项质量系统要素一一对应,另增0-“组织管理”,18-“向局方的报告”。19项系统要素基本上涵盖了民用航空制造商质量系统的各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精髓。基于这19项质量系统要素建立的局方检查单,在程序中称为“质量系统审查准则”(QSAC),其基于规章而建,每项审查准则均有对应的规章条款作为依据,并细化了对生产批准书申请人/持有人的审查要点。与ACSEP相比较,QSAC中的审查准则更加完整,特别是情况说明部分,表述更加清晰和具体,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明确“查什么,怎么查”。鉴于不同生产批准书持有人(PAH)制造能力和管理能力均有所差异,采用原来一刀切的证后监管频次不甚合理,因此31程序首次提出了基于风险管理的证后最低监管频次。该方法采用了如下两个维度的信息:- 1级: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的PAH;
2、生产不合格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风险等级
- 高风险:生产出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潜在可能性很高,风险等级分值高于80(含)分;
- 中风险:生产出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潜在可能性中等,风险等级分值介于30(含)分至80分之间;
- 低风险:生产出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潜在可能性很低,风险等级分值低于30分。
这两个维度的信息共构成了9种排列组合方式,并确定最低审查频次(当然31R1已予以更新)。原来的04R4程序共分为十章,在实际使用时发现,第3章“生产批准程序”中的评审要求同样适用于证后监督,而第4章“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证件管理与监督”中的供应商控制评审和产品评审也同样适用于生产批准阶段。、故,31程序全面重新调整了程序框架,将全文分为十三章,并将生产批准和证后监督的通用审查方法放在了统一的第6章“基于产品的系统审查要求”中,而在其余描述生产批准和证后监督章节中,仅侧重流程性要求,审查方法直接引用第6章,这样行文更加顺通,避免出现歧义。- 在PC主证中增加质量手册相关信息,体现质量手册作为质量管理顶层文件的地位,并与其他类型生产批准书的证件形式统一;
- 明确PC中的制造地址为民用航空产品的总装设施地址;
- 在PC证件之外,新增“生产设施地址及生产能力范围清单”,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进行控制,列明制造商各生产设施地址及其逐项对应的生产能力范围,这样既利于管理又不会给证件管理增加过重负担。
为了充分确保制造商质量系统的有效性和产品适航性,明确要求在局方开展所有类型的现场审查活动时,均应开展产品审查,严防制造商质量管理中出现“两张皮”的乱象。在生产许可审定过程中,必须制定“项目审定计划”;在证后持续监管中,必须制定“日常管理与监督年度计划”、“供应商控制审查年度计划”、“主管检查员审查年度计划”,提升工作的计划性。明确和细化生产许可审定过程及各种类型的证后监督活动所输出的记录要求,完善表格形式,便于使用。- 准许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型号或型别的增加或变更;
- 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以及所需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生产经理)的变更或职责调整;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在近3年的使用过程中,陆续涌现出不少无法适应生产审定管理需求的问题,也收到了不少单位和朋友们的反馈,尽管本次修订的AP-21-AA-2022-31R1并未能来得及进行全面调整,但持续改进势在必行。在此,欢迎各方朋友联系我们,一起就这份程序中尚待优化调整之处进行深入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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